優(yōu)選答案高中轉學的政策與要求
第十條 學生因家庭住址搬遷且戶口遷移、回戶籍所在地就讀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和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轉學。
第十一條 由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學校轉入的學生,持轉學材料與本市普通高中學校聯(lián)系,學校審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xù)。轉學材料分別為:
?。ㄒ唬┩馐∞D入:轉出省學業(yè)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出具的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以及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轉出地市級(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介紹信;轉出學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學生發(fā)展報告或成長記錄、學籍檔案冊;學生在本市的常住戶籍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ǘ┦绒D入:轉出市(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介紹信、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證明;轉出學校提供的《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發(fā)展評價報告》和學籍檔案冊;學生在本市的常住戶籍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省轉入和省內轉入的高一學生,還應當提供轉出地市級(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生中考情況說明,主要內容包括學生中考當年該地中考科目、分值、中考總分;學生中考每科分數(shù)、總分;學生就讀學校中考計劃內錄取線;該校在當?shù)刂锌间浫∨魏娃k學水平等。
第十二條 轉往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學校的學生,持學生戶口遷移證明和接收學校的接收函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轉出學校審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手續(xù),最后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冊和《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發(fā)展評價報告》。
轉往外省的,還須到山東省學業(yè)水平考試管理機構開具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本市范圍內原則上不準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造成學生家庭住址跨區(qū)(市)搬遷(市內四區(qū)內搬遷除外)且戶口遷移或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出學校、轉入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學生父母工作單位證明、房產證明和戶籍證明。

第十四條 確需轉入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學生,可以在高一第二學期期末前向要求轉入的中等職業(y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接收學校審查同意并報市教育局批準后,方可轉入中等職業(yè)學校就讀。
第十五條 對教育主管部門直接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當接收。
本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轉學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現(xiàn)役軍人、部隊轉業(yè)干部子女轉學應按規(guī)定優(yōu)先予以安排;殘疾學生轉學應按規(guī)定給予特殊照顧。
第十六條 由外省、市普通高中學校轉入的學生,原則上應轉入我市同類辦學水平學校。
第十七條 每學期開學前后各一周集中辦理轉學手續(xù),其他時間每周一辦理(節(jié)假日除外)。
第十八條 高三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在中考所在地以外普通高中學校注冊學籍的學生,不允許轉回中考所在地普通高中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