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試題(如何進行疫情防控期間公務員考試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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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試題(如何進行疫情防控期間公務員考試防護)

本文目錄

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試題(如何進行疫情防控期間公務員考試防護)

  1. 如何進行疫情防控期間公務員考試防護
  2. 國家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要求
  3. 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要求
  4. 湖南長沙2020年經濟師考試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
  5. 2020廣東公務員面試流程 防疫措施如何進行

如何進行疫情防控期間公務員考試防護

1.必須嚴格遵守考試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要求,配合當地考試機構及相關部門做好考試疫情防控工作。

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試題(如何進行疫情防控期間公務員考試防護)

2.必須帶齊準考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方可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要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請認真核對考點、考場和座位號,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

3.監(jiān)考人員將在考前20分鐘左右宣讀有關的考試注意事項,建議考生提前到達考場。

4.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科目答題卡印制在試卷封底內頁,考生答題前請沿裁切線先行撕下,并在配套答題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將影響考試成績。

5.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作答。報考人員自備橡皮、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

6.嚴禁將手機、計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環(huán)、藍牙耳機等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有關設備帶至座位,否則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7.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退場。

8.不能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不能損毀試卷、答題卡。

9.不能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不能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10.必須遵守考場規(guī)則,報考人員有義務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考試試卷和答題信息、不被他人抄襲。若有答卷雷同,對雙方均給予該科目考試成績?yōu)榱惴值奶幚恚浻贸绦蚪K止。

11.若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請報考人員在考試前一天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

國家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要求

關于國家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要求如下:

為保障廣大報考者和考試工作人員健康安全,各地將根據疫情防控有關部署和要求,結合考試工作實際,采取切實、必要的防疫措施。請報考者及時關注疫情情況和考試防疫要求,按照規(guī)定進行有關考前準備,并配合做好考試現場疫情防控工作,以免影響正常參加考試。

后續(xù)工作安排筆試成績將于2023年3月上中旬公布。面試、體檢、考察、公示、備案等后續(xù)工作,均按《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執(zhí)行。

為便利報考者參考、減少人員流動,請已完成報名確認并繳費的報考者,于2022年12月19日0:00至12月21日24:00期間,登錄“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網站”,進入“考生考務入口”欄目,對考試地點進行重新選擇(確認),根據個人情況就近就便參加考試;

放棄參加本次筆試的,可于2022年12月19日0:00至12月21日24:00期間,在線提交退費申請(方法同上),經審核后退返已繳納的考試費用。

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考試地點進行重新選擇(確認)或者提交退費申請的,視為在初始選擇的考試地點參加考試。

打印準考證報考者可于2023年1月3日0:00至1月8日15:00期間,登錄“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網站”打印準考證。

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要求

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要求: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將于2023年1月7日、8日舉行。為營造良好的考試環(huán)境,確??荚嚻椒€(wěn)安全順利,請各位考生嚴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一、考生應及時了解并掌握考點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至筆試當天,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外出流動,避免到人群密集的場所,注意個人衛(wèi)生和自我防護,做好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筆試當天,考生按規(guī)定時間到達考點,進入考點應注意盡量與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離,出示本人身份證、準考證經查驗無誤后有序進入考場。除查驗身份信息外,考生應全程佩戴醫(yī)用外科或以上級別口罩(建議佩戴N95口罩)。未按規(guī)范要求佩戴口罩的考生,不得進入考點。

三、筆試前或筆試過程中,考生如身體出現異常狀況,本人應立即向工作人員報告。不具備繼續(xù)筆試條件的考生,視為提前交卷、離場。

四、進入考點至筆試結束離開考點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筆試秩序,服從工作人員安排,筆試結束后按規(guī)定有序離場。

湖南長沙2020年經濟師考試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

長沙2023年初中級經濟師考試將于11月21日-22日在湖南廣播電視大學、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及湖南外國語職業(yè)學院3個知識點舉行。無準考證、身份證,不能提供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的。每科目開考5分鐘后,遲到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2023年度經濟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長沙考區(qū))將于11月21日-22日在湖南廣播電視大學、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及湖南外國語職業(yè)學院3個知識點舉行,現將有關注意事項重點提示如下:

一、防疫要求

此次考試是在疫情防控常態(tài)化形勢下舉行的,請人員登錄“湖南人事考試網”認真閱讀《2023年經濟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參考重要提示》及《湖南省2023年專業(yè)技術人員執(zhí)(職)業(yè)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知悉防疫相關規(guī)定,按要求做好相應防疫準備。

(1)根據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門最新要求,所有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自備一次性醫(yī)用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從進入考點直至考試結束離開考點(包括在考場就座后考試作答期間)必須全程佩戴口罩;至少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按要求在指定校門間隔一米排隊,接受體溫檢測并出示提前彩色打印好的本人24小時內的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截圖(包含個人相關信息和更新日期),拒絕配合防疫檢測工作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入場校門信息如下:

學校:湖南廣播電視大學

地址及入場校門:芙蓉南路一段(西門)

學校:湖南財政經濟學院

地址及入場校門:岳麓區(qū)金星中路(東南門)

學校:湖南外國語職業(yè)學院

地址及入場校門:望城區(qū)丁字灣街道京陽大道(東門)

(2)11月7日以來有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旅居史或健康碼為黃碼的人員須在11月19日17:00前向我中心主動報告?zhèn)浒?電話:0731-84413618;82563172),且在考試當天入場時提供7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時間以檢測證明上采樣時間為起點界定),安排在隔離考場考試,未按要求登記報備或者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人員不得參考;

全國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名單(截至2023年11月16日15時):

高風險地區(q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疏附縣站敏鄉(xiāng)、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疏附縣托克扎克鎮(zhèn)、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疏附縣吾庫薩克鎮(zhèn)、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疏附縣薩依巴格鄉(xiāng)

中風險地區(q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漢沽街、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中心漁港冷鏈物流區(qū)A區(qū)和B區(q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祝橋鎮(zhèn)營前村、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慎城鎮(zhèn)張洋小區(q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疏附縣(不包含高風險地區(qū)及蘭干鎮(zhèn)、烏帕爾鎮(zhèn)、塔什米力克鄉(xiāng)、鐵日木鄉(xiāng)、木什鄉(xiāng))

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已上線疫情風險等級查詢,可訂閱全國各地疫情風險等級變更通知。你訂閱的地區(qū)風險等級如發(fā)生變更,將會收到微信通知。掃描下方葵花碼即可進行訂閱;

(3)以下人員不允許參加考試:無準考證、身份證,不能提供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的;現場測量體溫不正常(體溫≥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者,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后使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量體溫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考前14天內有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旅居史或健康碼為黃碼,且不能提供考試前7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者;仍在隔離治療期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仍在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健康碼為紅碼者。因體溫檢測或電子健康標識等異常不能進入考點的,請在入口處《現場處置情況登記表》上簽字并登記個人詳細信息;

(4)考試期間考生出現發(fā)熱(體溫≥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應及時報告并自覺服從考試現場工作人員管理。經現場醫(yī)務人員會同知識點研判認為具備繼續(xù)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繼續(xù)考試,不再追加考試時間。經研判不具備繼續(xù)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在隔離場所休息。因疑似新冠肺炎癥狀中途退出考試或轉入隔離考場繼續(xù)參加考試的,請在考務辦《現場處置情況登記表》上簽字并登記個人詳細信息;

(5)考試結束后14日內,所有參考人員應繼續(xù)進行本人健康監(jiān)測,若出現發(fā)熱、干咳等可疑癥狀,應立即前往醫(yī)療機構排查,并將相關情況向我中心報告;

(6)考生打印準考證即視同為認同并簽署《湖南省2023年專業(yè)技術人員執(zhí)(職)業(yè)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諾書》,承諾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項、證明義務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現場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實、有效,積極配合和服從考試防疫相關檢查監(jiān)測,無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考生不配合考試防疫工作、不如實報告健康狀況,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試資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考試紀律要求

(1)領取或打印準考證后,須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注意事項,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考前準備。請認真查看自己參加考試所在考點及詳細地址,避免走錯考點學校。要按準考證上標明的考場號對號入座,防止進錯考場坐錯座位;

(2)時間要求:每科目開考5分鐘后,遲到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各科目考試時長為1.5小時,每科目可提前15分鐘交卷。對于同時報考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的人員,兩科目考試合并組織、分科目連續(xù)作答,總計考試時長為3小時,兩科目合計可提前30分鐘交卷、離場;

(3)證件要求:僅限于有效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原件,及準考證原件(如身份證遺失或過期,可提前到戶籍或考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兩證缺一者,不得參加考試;不能使用電子身份證、單位自制社???、戶口本、護照、駕照、乘車證明、身份證辦理證明等證件或證明參考;過期身份證不可用;

(4)可攜帶物品:僅限于鉛筆,規(guī)定外物品(包括不限于文字資料、手機、電子手表、電子手環(huán)、電子接收/發(fā)射及存儲器材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攜帶至考場座位,必須放在考場指定位置,帶入座位者一律嚴格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第31號令)作違紀處理;

(5)禁止在草稿紙以外的任何地方書寫本次考試相關內容,包括不限于準考證、彩色打印的健康碼紙張等;發(fā)現書寫考試相關內容的,一律沒收,按違紀處理;草稿紙下考后統(tǒng)一回收,不得帶離考場;

(6)考試結束后,人員交卷后,須確認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離開考場;若界面提示“交卷失敗”,須及時聯(lián)系監(jiān)考人員;

(7)考試過程中,須在考場內保持安靜;獨立進行作答,不得與其他人員交流討論,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遇到無法登錄、系統(tǒng)故障等異常情況時須立即舉手詢問,并聽從監(jiān)考老師的安排,不得自行處置。因不可抗力或難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試無法正常完成的,人員可申請參加補考;必須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違紀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將按《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考試結束后,請帶好自己的隨身物品,特別是身份證等重要證件,避免遺落丟失;

(9)考生車輛不能進入考點,請考生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合理規(guī)劃時間和交通路線。由于考試人數眾多,考試當日各考點交通干道可能出現擁堵,建議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者攜帶一名駕駛員即停即走。

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行為適用《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涉考犯罪規(guī)定。如實施相關行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請廣大考生誠信參考,杜絕作弊等違紀違法行為。

預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長沙市考試指導中心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部分涉考法律法規(guī)提示

1、《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31號)

第二章 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六條 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tǒng)設施的;

(九)未按規(guī)定使用考試系統(tǒng),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證書簽發(fā)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tǒng)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核發(fā)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荚嚈C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2、《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較高人民法院較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guī)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yī)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等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è)組織的考試。

前款規(guī)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http://csks.rsj.changsha.gov.cn/xxzx/zxzxun/202011/t20201117_9580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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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廣東公務員面試流程 防疫措施如何進行

2020廣東公務員面試流程防疫措施:

根據我省疫情防控有關規(guī)定,請報考者在考前14天申領“粵康碼”,自我健康觀察14天,每日如實進行健康申報,加強防疫知識學習,自覺做好自身健康管理,考前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主動減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有國內中、高風險地區(qū)及考前14天內有國(境)外旅居史等流行病學史的報考者需提供考前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在面試考點內報考者須全程佩戴一次性醫(yī)用口罩或醫(yī)用外科口罩,但不能因口罩佩戴影響身份核驗。因疫情影響導致本次面試工作時間調整的,以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公告為準。

一、報考者須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要求,配合做好體溫測量、“粵康碼”查驗以及應急處置等工作,佩戴一次性醫(yī)用口罩或醫(yī)用外科口罩參加面試。

二、報考者須按照公布的面試時間及考場安排,在面試開考前45分鐘(即上午7︰45前、下午13︰45前),憑本人筆試準考證和身份證到指定考場報到處報到,參加面試抽簽。未能依時報到的,按自動放棄面試資格處理。報考者不得穿(戴)制服或有明顯文字、圖案標識的服裝、口罩參加面試。

三、報考者報到后,應將所攜帶的通訊工具和音頻、視頻發(fā)射、接收設備關閉后連同背包、書包等其他物品交工作人員統(tǒng)一保管,面試結束離場時領回。

四、報考者報到后,工作人員按分組順序組織報考者抽簽,決定所坐的具體位置。報考者應留意自己所在職位分組是否與本人報考的職位對應。

五、面試開始后,工作人員按抽簽決定的報考者所坐位置的順序引導報考者進入面試室面試。候考的報考者實行封閉管理,須在候考室靜候,不得喧嘩,不得影響他人,應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擅自離開候考室。需上洗手間的,應經工作人員同意,并由工作人員陪同前往。候考的報考者需離開考場的,應書面提出申請,經考場主考同意后按棄考處理。嚴禁任何人向報考者傳遞試題信息。

六、在面試中,報考者應嚴格按照題本要求和考官指引開展討論,并以普通話進行發(fā)言。不得報告、透露或暗示個人信息,其身份以抽簽編碼顯示。如報考者透露個人信息,按違規(guī)處理,取消面試成績。

七、面試結束后,報考者到候分室等候面試成績。報考者須服從考官對自己的成績評定,不得要求加分、查分、復試或無理取鬧。

八、報考者面試完畢在候分室等候工作人員發(fā)布面試成績,成績公布后領回交由工作人員保管的本人物品(請認真核對,不要領錯別人的物品)后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

九、報考者應接受現場工作人員的管理,對違反面試規(guī)定的,將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進行嚴肅處理。

擴展資料:

2020廣東公務員面試考前三天,你可以做什么?

第一,知識內容、邏輯思路總梳理。建議安排在倒數第三天,當天按照時間規(guī)劃可以是:1-2小時瀏覽前期復習已經形成的熱點知識思維導圖內容,1左右小時用來瀏覽答題思路思維導圖以及筆記;1-3小時時間針對各重點題型典型范例,按照之前已經形成的個性化作答形式進行領悟、開口練習等溫習,需要錄音或錄像。

通過對前期各版塊時事熱點話題知識、思維框架進行宏觀歸納,建立知識點、思維過程的整體感官,對所有涉及知識點、思路等運籌帷幄,以達到考場信手捏來的效果。

注意:由于努力準備的大家大多都在之前進行了糾正改錯,這一天避免過于深入研究新內容或者進行大量練習,這一天重在挖掘優(yōu)點,找到你的底氣,所以自信、放開展現即可。

第二,朗讀建語感。建議放在倒數第二天,先利用1-2小時觀察前一天典型音頻、視頻,重點關注儀容儀表和語言表達,視覺上表現出大方得體自信的地方,聽覺上表述流暢、清晰、有感染力之處。接著可以:一是找到名言警句、文章段落等,有感情地進行朗讀,要有抑揚頓挫和富有感情、交流感;二是可以就時事熱點話題,如平常社交般,與家人、見多識廣朋友等進行口頭語言交流分享,化國計民生為常談,鞏固交談中關切性、深度、樸實的語感。

注意:保護嗓子,切忌過度。

第三,養(yǎng)精蓄銳。最后三天,一是休息得當,一定要保持充足的睡眠,但不能過度酗睡,三天的作息時間與當天考試相吻合,以提高適應性;二是飲食合理,保證營養(yǎng),以清淡為主;三是精神放松,睡前放空自我,自我鼓勵。

關于本次公務員考試疫情防控試題和如何進行疫情防控期間公務員考試防護的問題分享到這里就結束了,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我們非常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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